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认定 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甲驾驶乙名下并投保车损险的机动车肇事导致车毁人亡。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甲驾车冲撞了隔离护栏应当负全责。乙起诉保险公司索赔时称甲某驾车冲撞道路护栏致损。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保险车辆前保险杠中部撞在道路隔离护栏的顶端,车辆前端成V形;事故车驾驶员一侧车身有明显的刮擦痕迹,该痕迹一直延伸至车顶处高于道路护栏的位置。
【争议焦点】
1.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2.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法律分析】
1.交管部门所制作的《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案件确定事故各方应负责比例的重要依据,但其充其量仅仅是一种证据材料,而非确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大小的不可推翻的终局依据。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和责任大小的确定上确有错误,法院有权予以排除。本案中,根据事故现场照片,法院认为保险车辆所发生的事故并非简单地是与道路护栏发生正面碰撞。法院判断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一侧先与顺行的其他车辆刮蹭,然后正面又与道路护栏顶端发生撞击的可能性较大。故乙某谎称交通事故原因,做了虚假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原因和法院认定的事故原因不一致,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重大错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者属于免责情形,故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贴士】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规定明确了交警部门就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一种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非具有强制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方法有以下两种:
1.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