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之仲裁时效
【案情简介】
甲某2008年6月9日到某企业工作,9月21日甲某因在上班期间被人砍伤而入院治疗,同年12月23日出院。2009年2月13日,甲某被认定为工伤。同年4月1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八级伤残。甲某于2009年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单位认为甲某的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时效已过?
【法律分析】
本案中,如果甲某的仲裁时效被认定已过的话,那么甲某就失去索赔的机会,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护,所以本案中如何认定时效问题就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工伤索赔纠纷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那么一年的仲裁时效的起算日期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呢?是从工伤发生之日起算,还是从工伤认定之日起算,抑或是从工伤伤残等级认定之日起算呢?
受伤之日并不能被认定为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工伤案件中,受伤后需要经过治疗、工伤认定、鉴定等程序,特别是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完成后,才能明确知道劳动者的权利。此前,劳动者的权利尚不清楚,故无法知道权利是否被侵害。基于此,工伤索赔仲裁时效应当从伤残等级认定之日起算。因为只有伤残等级认定之后,才能明确计算依据,劳动者才能据此准确依法地计算出应当索赔的金额。